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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述
    2021-11-27 19:35 作者:魏媛媛  来源:路桥四公司   (点击: )

    一、2021年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21〕7号 财税〔2020〕13号)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21〕7号 财税〔2020〕10号)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财税〔2021〕7号 财税〔2020〕9号)

    4、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8〕164号)

    二、执行期限延长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21〕6号 财税〔2018〕54号)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21〕6号 财税〔2018〕99号)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税〔2021〕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三、2021年新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11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税〔2021〕12号)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税〔2021〕13号)

    4.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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